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实施意见
(2024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全省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云南。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统筹推进分级分区动态管控。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落实国家指导要求,坚持省级统筹、州(市)落地的原则,由省政府及各州(市)政府分别侧重协调性、落地性,组织编制本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相关规划及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构建生态环境准入管控体系。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九大高原湖泊“两线三区”等的衔接,通过生态环境评价,科学划定管控单元。以“三屏两带”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为重点,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强化空间布局约束;以滇中城市群、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城镇规划区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保护修复;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规定,加强区域统筹、流域统筹,聚焦生态环境功能定位,按照“一单元一策略”实施精细化管理,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动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省级总体管控、5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16个州(市)管控、N个管控单元管控的“1+5+16+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三)强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支撑。探索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优化升级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推进与相关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的对接,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
二、助推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流域(云南段)、赤水河流域(云南段)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加强干支流沿岸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滇中城市群等重点区域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
(五)有力促进全省绿色低碳发展。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服务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绿色发展,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有关准入条件的大型水电站、风电和光伏基地等清洁能源开发项目建设,引导矿产资源、绿色电力能源、高原特色农业、文旅资源、生物资源等资源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把各类开发区准入关口,严格能耗、水耗、物耗、环保、产业循环链条等准入标准,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污水收集处理及回用、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实施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产业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服务沿边产业园区和国际口岸城市发展,推动沿边产业合理布局,抓实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六)积极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鼓励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于助推普洱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迪庆州等区域和九大高原湖泊、赤水河(云南段)等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重点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等为重点,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巩固提升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探索建立与优先保护单元挂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七)大力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开展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制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利用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八)创新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加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公众端和移动端的开发应用,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功能,探索开展智能分析研判、智能业务协同、智能预报预警,依法依规设置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研判生态环境制约因素,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提升服务效能。
三、厚植高品质生态环境底色
(九)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维护“三屏两带六廊多点”生态安全格局。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严格重要生态空间保护和资源开发管制,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加强生态功能变化评估,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强化高黎贡山、西双版纳州等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对亚洲象、滇金丝猴、绿孔雀等重要物种的迁徙通道、栖息地进行特殊保护,建立健全跨境联合保护工作机制,打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典范。在青藏高原东南缘、哀牢山—无量山、南部边境、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高原湖泊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加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
(十)推动水生态环境精准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化流域分区管控,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控,构建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强化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空间管控,生态保护核心区要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要提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深入推进湖泊水环境重点管控单元治理,推动解决异龙湖、杞麓湖、星云湖等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深化赤水河流域(云南段)分区管控,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湿地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岸线保护。强化六大水系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系统管理,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持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共治、干支流协同,以螳螂川、漾弓江、泸江等水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水体为重点,开展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十一)强化大气环境分区施策。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以滇中城市群的大气环境高排放区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的大气环境弱扩散区、布局敏感区为重点,加强产业及项目布局科学论证;以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的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为重点,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交通干线、机场、工业集中区、各类开发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
(十二)推动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大集中连片耕地保护力度,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污染场地管控和修复。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对东川区、会泽县、蒙自市、个旧市、建水县、马关县、兰坪县的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量替代”。衔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分类管控模式,推动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
四、完善分区管控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部门联动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的相关措施,加强数据共享和协调联动,实现全域覆盖、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运用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协同试点。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控等有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各类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发区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十四)推动生态环境制度协调联动。制定、修订生态环境有关制度,编制、评估有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落地。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鼓励以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十五)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鼓励州(市)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五、强化监督考核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执法等。
(十七)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等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将工作成效作为申报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
六、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各州(市)不再制定配套文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加强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