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丨迪庆发布通告规范自然保护地内生态旅游
最新动态
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丨迪庆发布通告规范自然保护地内生态旅游
2026-09-121
图片


为规范迪庆藏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地内生态旅游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安全应急管理,实现自然保护与生态旅游发展协调共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迪庆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内人为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1.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监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2.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3.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4.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一般控制区:仅允许开展: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3.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4.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5.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6.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4.乱扔垃圾。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依法规范自然保护地内生态旅游活动

各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旅游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可以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及生态旅游项目。旅游设施建设要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以及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

风景名胜区:符合风景名胜区总规、详规前提下,可以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禁止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即暂未开发区域:如孔雀山、雨崩冰湖线、雨崩虫草线、梅里北坡、洗脸盆垭口至阿布吉措、环九子海、石门关、新化湖等)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倡导文明安全旅游

我们倡导广大游客选择正规景区游览,参与具备合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户外活动。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引导,不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不违规用火。旅游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加强游客生态保护教育和安全提示,不得组织游客进入禁止区域。共同维护生态安全与人身安全,文明出行、安全旅游。 





强化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私设“景点”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0887-8222771。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将加强巡查管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和游客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


迪庆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来源:森林云南、森林迪庆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供交流,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并留下联系方式。如素材的使用涉及诸如版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修改或标注来源。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